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马慧琴,李猛,许琳卡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214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琳卡,李猛:本院对张磊等与许琳卡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21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磊、马慧琴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剩余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85%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磊、马慧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及公告费260元(原告张磊、马慧琴已预交),均由被告李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张磊、马慧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