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晓芳,周海山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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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海山: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晓芳诉被告周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要求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并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利息,利息现暂计9555.00元,本息现暂合计13955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