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古鹏伟, 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2045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古鹏伟:本院对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20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古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58333.31元及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的逾期滞纳费和账户管理费,以当期应还款项为基数,合计按年率24%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账户管理费为6720元;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尚欠借款本金58333.31元付清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元、公告费260元(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古鹏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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