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新开, 北京中睿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14311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中睿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石新开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14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确认原告石新开与被告北京中睿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职称代理评审服务协议》于2021年6月27日解除;二被告北京中睿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次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石新开服务费12000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开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