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洪英,冀文军,张宝利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2468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洪英(xxxxxxxxxxxxxxxxxx)冀文军(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张宝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京0114民初24683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215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21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6215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对接中心(昌平区星火街9号)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