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海宁, 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材销售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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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材销售分公司:本院受理李海宁与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材销售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材销售分公司支付拖欠合同款1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科技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