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洁,杜嘉义, 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刘洁、杜嘉义与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洁、杜嘉义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旅游费用324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利息,现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为2206.58元;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凯旋大厦A座)开庭审理,若逾期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