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春泉, 湖南宏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21民初1301号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公 告湖南宏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泉与被告湖南宏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2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宏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春泉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65 217.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2元,由原告张春泉负担3751元,被告湖南宏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3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南宏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湘潭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