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聂顺桃,李明友,李道夫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湘0921民初1891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告人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明友:本院受理原告聂顺桃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921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准许聂顺桃与李明友离婚;二、婚生小孩李道夫,2009年9月28日出生,由聂顺桃抚养教育成人,一方抚养教育期间,另一方享有探视的权利,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南县厂窖镇肖家湾村第八村民小组房屋一栋,归李明友所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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