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佳,李建华,李素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17)京0102民初168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建华:本院受理李素文与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石佳在贵院(2017)京0102民初16895号判决书确认的李建华借款本金28.7万及相应利息(以28.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6%计算)的债务未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22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