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营,宋海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499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陈营,宋海峰:本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宋海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宋海峰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493 446.88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的罚息为210 773.10元,自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标准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宋海峰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32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陈营、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宋海峰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陈营、北京佳博智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宋海峰追偿;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宋海峰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寨辛庄前街2号院20号楼4至6层2单元202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1、2项规定的宋海峰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