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军,沈高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7民初4626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海军:本院对沈高峰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7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沈高峰40 0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元及公告费860元,均由王海军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