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童学军,徐国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492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国东:本院受理的童学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徐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童学军租金132000元;二、徐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童学军违约金4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童学军已预交),由徐国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童学军已预交),由徐国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