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周玲,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08民初14436号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周玲与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4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周玲与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OMO综合旗舰校项目加盟协议》(协议编号GXXJM-00392)、《校区经营合作协议》《运营管理服务系统使用购买合同》《个性学项目学习中心筹建服务协议》《优胜素养类课程代理合作协议》《个性学项目学习中心装修装饰设计(咨询)协议》于2021年7月31日解除;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周玲返还品牌使用费134 186元;三、驳回原告周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原告周玲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114元(原告周玲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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