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市南分公司,杨秀玲, 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秀玲与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辛店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