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倪新强,闫超超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超超(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倪新强诉闫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昌平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