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西藏华峰技术开发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藏华峰技术开发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原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被上诉人西藏华峰技术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二审举证期间提交的证据一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