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竞,石超,李弋,梁维英,杨学惠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京0108民初3671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超,杨学惠:本院受理原告李竞与被告石超、李弋、梁维英、杨学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36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弋、石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竞借款本金140 520.18元及利息(利息以140 520.18元为基数,自二O二O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被告李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竞为本案支出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7668元;被告杨学惠对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告李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学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李弋追偿;驳回原告李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1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及公告费520元,合计4353元(原告李竞已预交),由原告李竞负担1437元,由被告李弋、石超、杨学惠共同负担291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后李竞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671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进行改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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