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黎,罗道金,罗超, 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68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超,罗道金,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对唐黎与湖北亿金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罗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道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黎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的标准,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唐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罗道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520元,原告唐黎已预交,由被告罗道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73 786元,原告唐黎已预交,由原告唐黎负担22 365元(已交纳);由被告罗道金负担151 4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