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苗成敏,王富臣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7民初4495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富臣:本院对苗成敏与王富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7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苗成敏与被告王富臣于2021年4月5日签订的《租车合同》于2021年10月18日解除;二、被告王富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苗成敏车辆租金、押金等合同款项28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苗成敏负担20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富臣负担2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富臣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