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阳光会议中心,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 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会议中心 ,北京甘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民初84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甘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会议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会议中心)与被告北京甘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丹公司)、被告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善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民初846号,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告知书。原告阳光会议中心起诉请求:1.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立即腾退并交还阳光会议中心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康体中心、综合楼、球馆、连廊及其配套建筑配电室、发电房、员工宿舍、员工餐厅、总机楼、锅炉房、洗衣房、冷库和花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向阳光会议中心支付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2021年7月31日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6175万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向阳光会议中心支付拖欠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欠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之日起,每日向阳光会议中心支付历年房屋占有使用费总额44 978万元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违约金为19 542.94万元;4.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返还阳光会议中心6个月免租期房屋占有使用费1355万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承担;6.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立即将其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拆除,恢复房屋原状;7.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对上述1-6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