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阳光会议中心,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 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会议中心北京甘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2021)京01民初846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北京甘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阳光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会议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会议中心)与被告北京甘丹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丹公司)、被告北京同善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善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京01民初846号,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告知书。原告阳光会议中心起诉请求:1.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立即腾退并交还阳光会议中心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康体中心、综合楼、球馆、连廊及其配套建筑配电室、发电房、员工宿舍、员工餐厅、总机楼、锅炉房、洗衣房、冷库和花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向阳光会议中心支付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截至2021年7月31日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6175万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至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实际腾退涉案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向阳光会议中心支付拖欠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欠付房屋占用使用费之日起,每日向阳光会议中心支付历年房屋占有使用费总额44 978万元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违约金为19 542.94万元;4.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返还阳光会议中心6个月免租期房屋占有使用费1355万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承担;6.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立即将其私自搭建的建筑物拆除,恢复房屋原状;7.判令甘丹公司、同善堂公司对上述1-6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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