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清菊,秦超,程相辉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秦某:本院受理程某某与秦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望京人民法庭二层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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