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清菊,秦超,程相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秦某:本院受理程某某与秦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望京人民法庭二层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