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6302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6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4 400元;二、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4 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5 000元;四、驳回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0元、公告费260元(北京锦顺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深圳市吉利时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