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邢万里,谢常明,张兴华, 石家庄威客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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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常明、张兴华: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威客快捷酒店有限公司、邢万里诉被告谢常明、张兴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