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卓,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卓:本院受理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审理的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民事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