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忠: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与胡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办公区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