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嵩,吴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2民初930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超:本院受理原告杨嵩与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2民初9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嵩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嵩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公告费、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由你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