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冯頔,刘鹏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鹏:本院受理原告冯頔与被告刘鹏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截止2021年11月12日医疗费26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7000元、营养费10000元、护理费40000元、误工费50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手机维修费2200元、衣物损失2000元;6.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32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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