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刚,郭贵秋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京0118民初569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贵秋:本院受理原告刘刚与被告郭贵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18民初5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郭贵秋赔偿刘刚施救费一万二千二百元、维修费三万四千八百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郭贵秋赔偿刘刚停运损失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驳回刘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刘刚已预交),由郭贵秋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刘刚预交),由刘刚负担十二元五角(已交纳),由郭贵秋负担七百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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