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运洪, 北京文达腾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明朗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京02民初433号,(2020)京02执859号,(2020)京仲裁字第0106号 |
案由 |
其他执行 |
公告人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运洪、北京东方明朗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文达腾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杜运洪、被告北京东方明朗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京02民初4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北京文达腾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追加被告杜运洪为(2020)京02执85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0106号裁决书中确认的北京东方明朗科技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A座第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