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爱民,苏菊凤,唐莉芳,于晓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4民初14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爱民、苏菊凤:本院受理的唐莉芳与马爱民、苏菊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马爱民、苏菊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于晓芳借款本金30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252 000元(96 000元+156 000元),合计552 000元;二、驳回于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60元,由于晓芳负担1034元,由马爱民、苏菊凤负担89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