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静,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725民初181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告刘静: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湘0725民初1817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725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刘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 620元及罚息(以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的标准计算)、违约金8000元、律师费1500元;2.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刘静所有的粤T1218X的小型普通客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