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平,黄秀娟,吴民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422民初1902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秀娟: 本院受理原告吴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422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吴平与被告黄秀娟离婚;二、婚生小孩吴民强由原告吴平抚养至独立生活时为止,抚养费由原告吴平承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三、被告黄秀娟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小孩,原告吴平应予以协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向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