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建平,李事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1024民初153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事通: 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平与被告李事通确认效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1024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胡建平与被告李事通于2018年 11月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限被告李事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建平将嘉州阳光2栋2单元1303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李事通名字变更为胡建平。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640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