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钢,亢豫黔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302民初324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亢豫黔:本院受理彭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湘0302民初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亢豫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彭钢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该欠付范围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7年7月26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但需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0170元,由被告亢豫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