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鑫锋, 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轩昂食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湘0111民初984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南轩昂食品有限公司诉你、黄鑫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湘0111民初9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轩昂食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200元、保证金30000元,共计45200元;二、被告黄鑫锋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向原告湖南轩昂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黄鑫锋向原告湖南轩昂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6月23日为2712元,此后利息以45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1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9元,由被告汨罗市朝霞宏腾食品有限公司、黄鑫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