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国立,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14民初919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国立(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与被告钱国立信用卡纠纷一案,我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钱国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平支行截止至2021年2月15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8877.38元、利息、复利及费用16032.94元,并按照《北京农商银行凤凰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收的标准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案件受理费336元及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钱国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14民初9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