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二阳,张翔,李晓华, 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翔:本院受理原告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段二阳、张翔、李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