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陆鹏,,张楠, 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光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043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陆鹏:本院对北京市光远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北京祥龙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0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楠误工费249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楠财产损失4159.08元;以上合计6649.08元。二、驳回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张楠已预交),由程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