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鹏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2147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崔鹏祺:本院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21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崔鹏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2476.17元,违约金及手续费13056.3元,律师费损失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1年5月7日的利息为8664.91元,自2021年5月8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领用合约》、《宁波银行汇通信用卡主要服务收费和违约金收费》及客户须知的约定计算。如综合年利率超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公告费260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已预交,由崔鹏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复兴路法庭第四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