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登武,万冠芬, 五和韵香(北京)茶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京0108民初196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登武,五和韵香(北京)茶业有限公司:本院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五和韵香(北京)茶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京0108民初19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登武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550 000元、利息4186.87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的罚息为325 395.34元,自二O二一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王登武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40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万冠芬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王登武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四、五和韵香(北京)茶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王登武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五和韵香(北京)茶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王登武追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