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柳, 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072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柳:本院对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072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5 185.74元、利息14 541.13元、违约服务费1198.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4元、公告费260元 (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被告杨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达内时代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