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红光,姜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61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雪:本院对张红光与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61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姜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光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260元 (原告张红光均已预交),均由被告姜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红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