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明国,刘少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东方大典酒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386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少兰、北京东方大典酒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起诉彭明国、刘少兰、北京东方大典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京0108民初13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彭明国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本金3 899 699.93元、利息13 184.08元,并支付罚息(截止至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的罚息326 484.96元,自二O二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计算,若综合年利率超24%,则按年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彭明国给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 23 9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刘少兰、北京东方大典酒业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规定的彭明国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刘少兰、北京东方大典酒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彭明国追偿;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以彭明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二区20号楼8层2单元901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规定的彭明国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