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剑,刘宏春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剑:本院受理刘宏春与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中心第14法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