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峰,刘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1562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莉:本院对原告韩峰诉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15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峰借款210,849.6元;二、驳回韩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刘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1574元、案件受理费4463元、公告费260元(以实际发生为准),均由刘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