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春青, 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491民初25143号 |
案由 |
其他民事 |
公告人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内容 |
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对赵春青与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491民初25143号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对判决书笔误予以更正)。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春青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赵春青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春青经济损失600元、公证费41元,以上合计641元;三、驳回原告赵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赵春青已交纳),由被告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春青。公告费(包含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和民事判决书的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淄博万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赵春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