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波,唐小恒, 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新启兴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京0102民初9680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波、唐小恒、北京新启兴业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国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服(2021)京0102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9680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4728.65元及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1年12月29日到2019年8月19日,按照年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判令原告对被告唐波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京PF3J56的开瑞牌小汽车”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