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燕利先,胡绍珠, 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京0108民初32128号,(2021)京0108民初32116号,(2021)京010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胡绍珠:本院对燕利先与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胡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1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燕利先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的利息为7500元,此后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燕利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原告燕利先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1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绍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燕利先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的利息为4800元,此后的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燕利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绍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原告燕利先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绍珠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京0108民初321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燕利先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其中截至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的利息为7500元,此后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25%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燕利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元(原告燕利先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