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旭,蔡少佐, 北京远润航空科技研究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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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远润航空科技研究院、蔡少佐(xxxxxxxxxxxxxxxxxx):原告高旭诉被告北京远润航空科技研究院、蔡少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岗前基地录用参训合同》于2017年8月21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人民币11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于第二项诉请项下的义务承担无限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通过电话、邮寄,你们均未收到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昌平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28 |